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有: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7)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8)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摘自《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