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杨陵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区政协 发布时间:2019-05-06 12:00 浏览:

为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3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8〕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1.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宪法和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区委区政府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促进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不断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2.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盯追赶超越目标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新时代我区追赶超越作出积极贡献。

3.基本原则。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三是坚持平等协商。要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四是坚持增进团结。要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2)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3)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4)全区重大改革方案、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5)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6)区政府依法行政和区法院、区检察院执行法律情况,区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执政为民、工作作风、效能建设、廉洁从政的情况;(7)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8)区政协提案、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落实情况;(9)区委交办的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及组织程序 

(一)会议监督。会议监督是政协召开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对口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通过建议案、提案、会议纪要、大会发言、专题报告、意见建议等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1.议题确定。政协全体会议可视情况,选择全局性、针对性较强的监督性议题,通过大会发言、安排界别小组(联组) 讨论开展专题协商和监督;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等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每年至少安排1-2个重要监督性的议题开展协商和监督;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应完善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

2.会议组织。政协办公室及有关专委会负责会议的组织,可邀请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座谈交流、听取意见,也可视情况邀请党派团体成员、有关专家参加。要充分保障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涉及议题的区级部门负责介绍情况,与委员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协商。

3.意见反馈。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以政协建议案、提案、会议纪要、大会发言、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抄送相关区级部门。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政协办公室。

(二)视察监督。视察监督是政协以常委会视察、界别视察、专委会视察等形式,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1.视察选题。政协常委会议重点围绕涉及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组织常委(扩大)会议开展监督;主席会议重点围绕一些重大问题,开展“回头看”视察监督;各专委会重点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政协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

2.视察组织。政协办公室或各专委会根据视察主题,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实际,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视察可吸收党派团体成员、有关专家参加。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政协开展视察监督提供便利,虚心听取政协委员批评建议。

3.视察反馈。视察结束后,政协要形成视察监督报告送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政协办公室。

(三)提案监督。提案监督是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开展监督。

1.提案撰写。政协要坚持每年为委员印发提案选题指南,确定监督性的议题,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委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撰写提案,不断提高监督性提案占比。区委区政府及区级部门要为提案者知情明政创造条件。

2.提案办理。对政协监督性提案,要坚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阅批提案、确定承办单位的工作机制,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政协提案和委员工作委员会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

3.提案督察。区委区政府将监督性提案作为重点提案,由区委区政府及政协负责同志领衔督办,区考核办督促办理;政协要不断完善提案办理视察协商工作机制、提案办理评议工作机制等,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提高提案办理成效。

(四)反映社情民意监督。区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直通车”的作用,通过政协社情民意信息了解社会各界的意愿和诉求,自觉接受各界的监督,推进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协要不断创新委员联系群众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社情民意信息的征集机制、报送机制、分析机制和跟踪反馈机制,探索建立社情民意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反映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监督意见。政协办公室和各专委会应做好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等工作。对政协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区级有关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政协办公室。

(五)专项监督。政协每年确定1-2个领域的重要工作落实、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等作为专项监督议题,由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专题监督性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实际、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报送区委区政府研究参考,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区级有关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监督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反馈政协办公室。

(六)特邀监督。特邀监督是政协应邀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等统一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人员,对有关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1.监督员选聘。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和听证等活动,视情况吸收政协委员参加,并向政协提出聘请特约监督员的邀请。政协视情况推荐特约监督员或组织民主监督小组。特约监督员或监督小组要选定政治素质高、参政能力强、勇于担当的政协委员担任。

2.监督员履职。受派单位要充分保障特约监督员或民主监督小组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前向其通报工作情况,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特约监督员或监督小组在履行职责期间,应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力求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反映被监督工作和单位的情况。

3.监督员管理。政协要加强同聘请单位的联系沟通,完善工作机制,了解担任特约监督委员的工作情况,并将其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委员履职年度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特约监督委员,受派单位商政协予以解聘。

(七)民主评议监督。政协应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区级部门或专项工作,以开展民主评议的形式,对其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区级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协完成民主评议工作,加强对评议问题的整改,积极采纳意见建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综合情况报告政协。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年度述职述廉评议、行风评议等活动,应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听取并吸纳委员批评建议。

(八)其他形式监督。重视发挥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认真办理委员来信来访、举报所提意见和建议,对委员反映的涉嫌严重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应及时报送纪委监委。政协要积极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探索运用网络新媒体平台开展监督,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更好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四、着力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一)议题确定机制。每年第一季度,由政协办公室负责向各党派团体、政协各专委会、政协委员、区级各部门征集本年度民主监督议题,并结合政协年度协商议题,经政协办公室汇总提出建议,提交主席会议研究,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区政府意见,报区委审定后实施。区委区政府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向政协提出监督议题。一般性民主监督议题,由政协以适当方式组织实施。

(二)知情明政机制。坚持定期向政协常委会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工作情况制度。区委区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涉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问题等重要会议,视情况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区级有关部门应主动在政协有关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就重要工作做专题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为委员了解情况提供方便。围绕监督议题,政协通过组织学习、考察培训等方式,组织委员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为委员知情明政提供条件。

(三)协调落实机制。建立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室要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政协各专委会应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的联系,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对口联系的政协专委会的经常联系,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四)督办反馈机制。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监督意见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的督察督办,对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的监督意见建议,列入督查考核范围。有关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政协应将办理回复情况及时告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政协常委会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向全体会议报告。

(五)权益保障机制。区级各部门要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区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强化党对政协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政协民主监督应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区委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区委工作总体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政协实施民主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委区政府及区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协开展民主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批评建议,积极办理监督意见。区纪委监委应重视办理政协对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作风建设的监督意见。

发挥政协党组的组织领导作用。政协党组要切实发挥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找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的结合点,周密细致做好民主监督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确保民主监督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有效发挥政协专委会等组织平台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培训、服务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积极探索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载体、新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切实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三)强化政协民主监督意见的督办考核。加强对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考评,将政协监督项目纳入相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区考核办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政协委员参与民主监督情况要纳入委员履职考核。

努力营造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全区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努力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已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委会、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要加强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制度创新。把政协民主监督理论学习列入区委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区委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加大政协民主监督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为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