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来源:陕西政协网 作者:区政协 发布时间:2025-04-01 10:23 浏览:

(2005年9月27日政协第九届陕西省委员会第42次主席会议通过,2016年9月12日政协第十一届陕西省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修订,2019年5月6日政协陕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23次主席会议修订,2025年1月9日政协陕西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48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机制建设,提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以及政协各市、县(市、区)委员会,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全国政协、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服务科学民主决策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收集社情、反映民意,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政协为人民,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问题导向、及时高效。

第六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的具体工作。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以及政协各市、县(市、区)委员会,应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必要工作力量,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审核把关、反映提交工作。

第二章  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

第七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社情民意信息收集范围包括:住陕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省级各民主党派、省工商联,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及机关各处室,政协各市、县(市、区)委员会,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直报点,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特邀信息员等。

第八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党和国家重要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分析和意见建议。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参考价值的做法经验,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

(二)关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陕西实践的意见建议。围绕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和中心工作,对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开展的协商议政活动的意见建议。我省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三)关于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尚未引起重视的苗头性、动向性问题,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收入分配、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生育养育教育、养老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治安、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四)关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有关情况。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的重要意见和诉求。民族、宗教、港澳台侨等领域情况问题和对策建议。涉及国际形势和对外开放、国家统一和安全的重要情况问题。对做好统战、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应重视调查研究,切实提高质量,合理把握数量,注重信息时效,不反映滞后信息、重复信息。

信息内容务必真实准确。落实信息反映者第一责任。报送单位应履行相应审核程序,落实审签责任。

第十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每位省政协委员原则上每年至少提交一篇信息。

第十一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应做好政协履职成果转化。注重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考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谈心交流、团结联谊等工作中,整理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为省级各民主党派、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加强与政协各市、县(市、区)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直报点的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每年制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点,每月发布信息选题要点,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及时组织约稿,增强信息收集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健全覆盖广泛、布局合理的信息收集渠道。动态调整在县级政协、委员工作室等设立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直报点和特邀信息员。

第三章  社情民意信息的编报

第十五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刊物包括《陕西政协信息专报》和《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六条  《陕西政协信息专报》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重点反映全局性、动向性、动态性情况和问题。按程序由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社情民意信息》报送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分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点反映全省范围内的重大情况和重点问题。按程序由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机关分管信息工作的负责同志审签。

第十七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信息工作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阅选信息,做好查重、核实、加工、提炼等信息编辑工作,确保信息主题鲜明、内容真实、逻辑严密、文字精炼。

信息编报应按照审签程序加强信息审核,把好政治关、政策关、事实关、内容关、文字关。

第四章  社情民意信息的反馈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来稿和采用情况统计分析机制。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每年向主席会议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来稿和采用情况定期通报机制。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每月统计来稿、采用、批示和办理情况,半年进行汇总通报。

第二十条  按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反馈信息采用和领导同志批示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信息采用和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定期评选通报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第五章  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建设维护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交系统,提高信息处理能力,为住陕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和信息报送单位、特邀信息员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二十三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加强社情民意信息队伍建设,常态化开展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纳入省政协委员履职培训、考核内容。

定期召开全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信息工作经验做法。

第二十四条  维护社情民意信息反映者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政协各市、县(市、区)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省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由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